2017年《劳动关系学》复习资料(一)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7-01-16
第一部分考点串讲
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实践中有的单位没有签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理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是由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表现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这种平等性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雇员)与雇员(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劳资关系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其主体明确,关系清晰,含有对立的意味,强调劳资双方的界限分明,所展开的关系自然也包含了一致性和冲突性在内
劳雇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它以雇佣法律关系为基础,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义务结构
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狭义指劳资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广义则指产业及社会中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
(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结合为前提
劳动是指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所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具有自然性质和社会双重性质
在我国,劳动关系意义中的劳动,专指劳动者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主要包括:(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雇员)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工作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3)从工作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