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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学之《金融法概论》重要复习资料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5-04-11
湖南师范大学自考网分享:2015年4月份自考经济法学之《金融法概论》重要复习资料

1、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2、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金融宏观调控。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政府的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了行长产生的具体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5、中国目前采用的主要结算工具
6、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8、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来源
9、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主要用途: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10、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基准利率。
11、政策性银行:多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1994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12、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争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13、同业拆借及其期限: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期限(1)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14、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清算顺序:(1)支付清算的费用(2)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4)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5)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6)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15、人民币汇率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
17、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设立商业银行的批准机构:批准机构是银监会。
18、商业银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开业的最长时间:6个月。
19、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融的60%。
20、贷款的类型:(1)按照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2)按照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3)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4)按照贷款组织方式分类:单一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同业拆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性贷款等。
21、不良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根据其风险大小分成五类:正常、关注、次级、怀疑、损失,其中后三类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2、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信用原则。
23、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存款人将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
24、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1年。
25、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6、设立信托公司的批准部门: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我国由中国银监会批准。
27、信托、信托业的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受益人不能要求受托人向自己支付信托财产(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28、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存款的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
 
29、贷款的分类:(1)按照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2)按照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3)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4)按照贷款组织方式分类:单一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同业拆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性贷款等。
30、短期贷款的期限:1年以内(含1年)。
31、金融租赁的特点:(1)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4)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32、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分类:《担保法》规定,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禁止下列主体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类(1)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2)单一担保与最高额担保(3)担保与反担保。
33、权利质押的类型:(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4、票面残缺人民币的兑换:(1)如果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照原样连接者,可以全额兑换(2)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样连接者,照原面额半数兑换(3)票面残缺超过1/2以上,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认真假者,或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也不能流通使用。
35、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36、银行卡的分类:(1)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2)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3)按币种划分为人民币卡与外币卡(4)按载体分为磁条卡与智能卡(IC卡)(5)最重要的分类是按照发卡银行是否提供信用来进行区分,有信用卡与借记卡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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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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